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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运输的托运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3 07:01:41

1)一张运单托运的货物必须是同一托运人,对拼装分卸的货物应将每一拼装或分卸情况在运单记事栏内注明。

2)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以及性质相互抵触的货物不能用同一张运单。 

3)托运人要求自行装卸的货物,经承运人确认后,在运单内注明。

4)运单应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需要更改时,必须在更改处签字盖章。

5)托运的货物品种不能在一张运单内逐一填写,应填写“货物清单”。

6)托运货物的名称、性质、件数、质量、体积、包装方式等,应与运单记载的内容相符。

7)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需办理准运或审批、检验等手续的货物,托运人托运时应将准运证或审批文件提交承运人,并随货同行。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向收货人代递有关文件时,应在运单中注明文件名称和份数。

8)托运的货物中,不得夹带危险货物、贵重货物、鲜活货物和其他易腐货物、易污染货物、货币、有价证券以及政府禁止或限制运输的货物等。

9)托运货物,应当按照承托双方约定的方式包装。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不能签订补充协议的,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在足以保证运输、搬运装卸作业安全和货物完好的原则下进行包装;依法应当执行特殊包装标准的,应按照规定执行。

10)托运人应根据货物性质和运输要求,按照国家规定,正确使用运输标识和包装储运图示标识。

11)托运特种货物,托运人应按以下要求,在运单中注明运输条件和特约事项:托运需冷藏或保温的货物,托运人应提出货物的冷藏温度和在一定时间内的保持温度要求;托运鲜活货物,应提供最长运输期限及途中管理事宜的说明书,货物允许的最长运输期限应大于汽车运输能够达到的期限;托运危险货物,按交通部《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办理;托运采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按交通部《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办理;托运大件货物,应提供货物性质、重量、外廓尺寸及对运输要求的说明书,承运前承托双方应先查看货物和运输现场条件,需排除障碍时由托运人负责或委托承运人办理,运输方案商定后办理运输手续。

12)需派人押运的货物,托运人在办理货物托运手续时,应在运单上注明押运人员姓名及必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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