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配送 首页 > 新闻中心 > 物流知识 > 信息正文

仓单的性质

发布时间:2024-11-24 01:13:50

从性质上而言,仓单应该是一种有价证券,它代表着与仓储物同值的财产权利。仓单具有如下主要性质:
(一)仓单是要式证券
仓单作为要式证券,仓单上所记载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否则,仓单不能产生效力。《合同法》第386条规定仓单包括下列事项:存货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详细信息;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储存场所;储存期间;仓储费;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其中,存货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储存场所,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是绝对必要的记载事项,如不记载,那么仓单就不能发生相应的效力。
(二)仓单是物权证券
仓单是一种物权证券,仓单持有人依仓单享有对有关仓储物品的所有权,仓单发生转移,仓储物的所有权也发生转移。实际占有仓单者可依仓单所有权请求保管人交付仓单上所载的储存物品。
(三)仓单是文义证券
仓单的权利和义务是依仓单所记载的文义予以确定的,不能以仓单记载以外的其他因素加以认定或变更。若仓单上记载的内容与实际不符,保管人仍应按仓单上所载文义履行责任。
(四)仓单是背书证券
我国《合同法》第387条规定:“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仓单依《合同法》需要通过背书加以转让,是一种背书证券。
(五)仓单是换取证券
换取证券又称自付证券、缴还证券,是指有价证券的签发人自己履行给付义务后,权利人须将证券返还给义务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