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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违约责任的免除

发布时间:2024-11-23 11:09:33

免除民事责任是指不履行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害时,由于有不可归责于违约方的事由,法律规定违约方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地震、台风、冰雹和洪水侵袭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罢工等社会现象。因不可抗力造成仓储保管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违约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不可抗力的免责范围仅限在不可抗力的直接影响,当事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救急所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不能免责。对于延期履行合同中所遇到的不可抗力不能免责。广州物流公司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所订立的合同不得引用不可抗力免责。
2.仓储物自然特性
根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由于储存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和合理损耗,造成货物损失的,当事人不承担责任。如原内贸部发布的《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中规定,一般粮食保管的自然损耗率(即损耗量占人库量的百分比)在保管时间之半年以内的,不超过0.10%。在规定范围内的损耗属于合理损耗,保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存货人的过失
由于存货人的原因造成仓储物的损害,如包装不符合约定、未提供准确的验收资料、隐瞒和夹带、存货人的错误指示和说明等,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合同约定的免责
基于当事人的利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免责事项,对负责事项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互相赔偿责任。如约定货物人库时不验收重量,则保管人不承担重量短少的赔偿责任;约定不检验货物内容质量的,保管人不承担非作业保管不当的内容变质损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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