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配送 首页 > 新闻中心 > 物流知识 > 信息正文

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发布时间:2024-11-24 00:48:36

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仓储合同的当事人在存在仓储违约行为时,所必须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
1.支付违约金
在仓储合同中,赔偿性违约金是指存货人与保管人对违反仓储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而做出的预定赔偿金额。
违约金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法律或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指仓储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的违约金,它是仓储合同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表示,没有比例幅度,完全由存货人与保管人协商确定。
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发生冲突时,约定违约金优先适用。依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国家对约定违约金进行适度干预也是必要的。
2.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下,在违约方履行义务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在对方还有其他损失时,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损害赔偿最显著的性质特征即为补偿性,用来补偿违约金的不足部分。
受害方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又称实际损失,是指仓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对方的违法行为所直接造成的财物的减少。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仓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使对方失去实际上可以获得的利益,包括:利润的损失,主要是指被损害的财产可以带来的利润; 利润的损失、自然孳息的损失等。
3.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不履行合同时,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或者向法院请求强制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而不得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办法代替履行。广州货运公司在仓储合同中,要求继续履行作为非违约方的一项权利,是否需要继续履行,取决于仓储合同非违约一方的当事人,他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赔偿金,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
4.采取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是指在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后,广州到济南物流为了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由违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的违约责任形式。如仓储物的更换、补足数量等等。
在仓储合同中,这种补救措施表现为当事人可以选择偿付额外支出的保管费、保养费、运杂费等方式,一般不采取实物赔偿方式。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