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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的权利

发布时间:2024-11-22 13:43:06

1.收取仓储费的权利
仓储费是保管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对仓储物进行保管所获得的报酬,是保管人的合同权利,保管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仓储费。
2.保管人的提存权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货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提存仓储物时,首先应由保管人向提存机关呈交提存申请书。在提存书上应当载明提存的理由、标的物的信息以及存货人或提单所有人的姓名、住所等内容。其次,仓管人应提交仓单副联、仓储合同副本等文件,以此证明保管人与存货人或提单持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此外,保管人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催告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提货而对方没有提货,致使该批货物无法交付其所有人的。
3.验收货物的权利
验收货物不仅是保管人的义务,也是保管人的合同权利。保管人应该在接受仓储物时,对货物进行理货、计数、查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检验货物质量,并签发验货单证。
保管人在货物的验收中发现货物溢短,对溢出部分可以拒收,对于短少部分有权向存货人主张违约责任。广州物流对于货物存在的不良状况,有权要求存货人更换、修理或拒绝接受,否则需如实编制记录,以明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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