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配送 首页 > 新闻中心 > 物流知识 > 信息正文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原则及内容

发布时间:2024-11-22 22:01:12

1)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规定:“托运人填交的货物托运单经承运人接受,并由承运人填发货运单后,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此外,托运人要求包用飞机运输货物,应填交包机申请书,经承运人同意接受并签汀包机运输协议书后,航空包机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2)勾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的原则
(1)合法规范的原则。订立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托运人利用航空运输方式运送货物时,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航空货物运输单,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填交航空货物运输单,并根据国家主管部门规定随附必要的有效证明文件。托运人应对航空货物运输单上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
(2)平等互利的原则。不管是承运人、托运人还是收货人,在享受权利之前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在法律地位上是完全平等的。同时,条款的拟订必须公平合理,有利于谈判各方目标的实现,使各方利益都能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如承运人应按照货运单上填明的地点,按约定的期限将货物运达到货地点。货物错运到货地点,应无偿运至货运单上规定的到货地点,如逾期运到,应承担逾期运到的责任。而托运人托运货物,应按照民航主管机关规定的费率缴付运费和其他费用。除托运人和承运人另有协议外,运费及其他费用一律于承运人开具货运单时一次付清。同时,收货人应及时凭提货证明到指定地点提取货物。
3)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
航空货物运输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航空货物运输单上关于货物的重量、尺寸、包装和包装件数的说明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除经过承运人和托运人当面查对并在航空货物运输单上注明经过查对或者书写关于货物的外表情况的说明外,航空货物运输单上关于货物的数量、体积和情况的说明不能构成不利于承运人的证据。
航空货物运输单的内容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航空货物运输单至少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我国境内,而在境外有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注明一个经停地点;货物运输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我国境内的,货运单上应载明所适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并明确载明的有关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