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运进出口货物保险的基本做法
发布时间:2024-11-22 10:21:02
(一)海运出口货物保险的基本做法
我国出口货物如按CIF条件成交,应由我国出口人向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笔办理投保手续。其具体做法是:根据买卖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在备妥货物后和确定装船出运时,按规定格式填制投保单,具体载明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货物项目、数量、包装及标志,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保险起讫,运输工具,起讫日期和投保险别等项内容,向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然后由保险公司出立保险单,以作为其接受保险的正式凭证。该凭证是出口人向银行议付货款所必各的单证之一,也是被保险人索赔和保险公司理赔的主要依据。
在保险人出立保险单后,投保人如果需要更改险别、运输工具、航程、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等,应向保险公司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提出批改申请。保险公司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如接受这项申请,应立即出立批单,作为保险单的组成部分。此后,保险公司即按批改的内容负责。
(二)进口货物保险的基本做法
我国进口货物一般多按FOB或CFR条件成交,由国内各进口公司负责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为了简化保险手续,各进出口公司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海运进口货物预约保险合同。
根据海运进口货物预约保险合同的规定,投保人在得悉每批货物起运时,应将船名、开航日期及航线、货物品名及数量、保险金额等项内容,书面定期通知保险公司,即向保险公司办理了投保手续,则货物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三)海运进出口货物的索赔
当海运进出口货物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应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确定索赔对象,备好必要的索赔证据,并在索赔时效内(一般为两年)提出索赔。
由于货运保险一般为定值保险,如货物遭受全损,应赔偿全部保险金额;如货物遭受部分损失,则应正确计算和合理确定赔偿金额。对某些易于破碎和易于出现短量的货物,有的规定不论损失程度,一律给予赔偿,也有的则规定了一定的免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