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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可保风险与可保利益

发布时间:2024-11-22 21:21:57

货物在海上或在其他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各种风险和损失。保险公司并不是对一切风险都予以承保,也不是对一切损失都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为了明确责任,将其承保的各类风险和由这些风险所造成的各种损失的赔偿责任在其各种不同的险别条款中加以规定。因此,保险业务中的风险和损失有其特定的含义,而不是一般的泛指。投保人只有首先弄清风险和损失的内容,才能正确理解各种险别的责任,而后方能有针对性地办理投保。

1.可保风险

风险是指人们在生活、生产或对一事项作出决策的过程中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包括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的不确定性。根据风险的不同性质及发生的形态,即按照其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可将风险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两类。纯粹风险叉称静态风险,是指只有损失可能而无获利机会的风险。投机风险又称动态风险,是指既可能造成损失,也可能产生收益的风险。

可保风险或称可保危险,是指保险人可以接受承保的风险。风险有很多种,但并不是说所有的风险都是可以通过保险进行转嫁并取得保障的。从保险就是保障危险这一特点来说,保险实际上只是对纯粹风险进行保险,给予补偿。

其中包括由自然、社会等各种原因引起的财产、人身、责任、信用等方面属于纯粹风险性质的风险所导致的损失。在通常情况下,保险人接受承保的风险还必须具有一定的条件,主要有:

第一,不是投机的。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物价的涨跌、汇率的变动,都可能使经营者获得好处,也可能给他们带来损失。这种经营中的风险,通常不可以通过保险取得保障。也就是说,投机风险一般是不被列人可保风险之列的。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只能是仅有损失可能而无获利机会的风险,即属于纯粹风险性质的风险。

第二,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凡是不能以货币计算的风险损失,都不能成为可保风险。因为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其转嫁的风险和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都是以一定的货币量计算的。但是,在保险中,对人身伤残或死亡的风险,则是一个例外。虽然一个人的伤残程度或死亡所蒙受的损失是难以用金钱来计算的,然而,在保险业务中,却都可以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和约定保险金额来确定,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人身伤残或死亡所带来的损失,也是可以由货币来计量的,即人身伤亡的风险也可视为可保风险。

第三,必须是具有偶然性和不可预知的。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必须是具有可能因这种风险的发生而导致损失的,如果这种风险损失肯定不会发生,即无必要就此进行保险;如果这种风险损失一定会发生,保险人一般是不接受承保的。

所以,只有那些有发生可能而事先叉无法知道它是否一定会发生以及发生后会遭受何等程度的损失的风险,才需要保险并能使保险人接受承保。

第四,必须是意外发生的。意外的风险损失是指并非必然会发生和不是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五,必须有大量标的均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可保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都有可能遭受重大损失的。如果一种风险只会导致轻微损失,那就无须通过保险求得保障。

2.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又叫保险利益,是指对保险标的物所具有的利益。只有具有真正利益的人才有权利对标的物进行保险。如果保险标的物遭受损失,被保人并未受到任何利益影响,那么他就不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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