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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的责任

发布时间:2024-11-22 09:52:49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和当事人两种情况下的责任。
(一)基本责任
(1)作为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并承担责任(由其签发货运单据,或自己运输,或委托他人完成货物运输,并收取运费)。
(2)作为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不直接承担责任(由他人签发货运单据,使用掌握的运输工具,或租用他人的运输工具,或委托他人完成货物运输,并不直接承担责任)。
(3)根据与委托方订立的协议或合同规定,或根据委托方指示进行业务活
动时,货代应以通常的责任完成此项委托,尤其是在授权范围之内,如实汇报一切重要事项。
(4)在委托办理业务中向委托方提供的情况、资料必须真实,如有任何隐瞒或因提供的资料不实而造成的损失,委托方有权向货运代理人追索并撤销代理合同或协议。
(5)货运代理人负有保密义务,货运代理过程中所得到的资料不得向第三者泄漏。同时,也不得将代理权转让与他人。
(二)责任期限
从接收货物时开始至目的地将货物交给收货人为止,或根据指示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指示的地点作为完成并已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交货义务。
(三)对合同的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人应对自己因没有执行合同所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赔偿责任。
(四)对仓储的责任
货代在接收货物准备仓储时,应在收到货后给委托方收据或仓库证明,并在货物仓储期间尽其职责,根据货物的特性和包装,选择不同的储存方式。
(五)权利
委托方应支付给货运代理人因货物的运送、保管、投保、保关、签证、办理单据以及为其提供其他服务等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同时还应支付由于货运代理人不能控制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如货物灭失或损坏系属于保险人承包范围之内,货运代理人赔偿后,从货物所有人那里取得代位求偿权,广州到雅安物流从其他责任人那里得到补偿或偿还。当货运代理人对货物全部赔偿后,有关货物的所有权便转为货运代理人所有。
(六)免于责任
(1)由于委托方的疏忽或过失;
(2)由于委托方或其他代理人在装卸、仓储或其他作业过程中的过失;
(3)由于货物的自然特性或潜在缺陷;
(4)由于货物的包装不牢固、标志不清;
(5)由于货物送达地址不清、不完整、不准确;
(6)由于对货物内容申述不清楚、不完整;
(7)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原因。
但如能证明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是由货运代理人过失或疏忽所致,货代对该货物的灭失、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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