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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

发布时间:2024-11-23 01:59:36

依据我国《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包装物回收利用包括以下管理原则。
1)节约原则
(1)各商品经营单位在销售商品后腾空或闲散的各类包装,凡能回收利用的应尽量回收利用,确定不宜继续利用时方予废弃或作最终处理。
(2)包装回收应及时,并安排一定的人员和场地进行收集、整理、送交等工作。开启包装应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坏包装。
(3)回收包装应遵循“先复用,后回炉”和“可回炉,不废弃”以及以“原物复用为主,加工改制为辅”的原则,尽量使回收包装略经改制修复就能使用。
(4)专用包装应坚持对口定点回收,非专用包装按合理运输渠道和经济区域就近回收。
(5)使用包装的单位除军工、军需、出口、供应外轮的商品以及对包装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外,都要贯彻“先旧后新”的原则,在保证产品安全的前提下应优先使用复用包装。
(6)商品生产者与销售者,为保护商品在进行适度包装的同时,应尽量减少各种包装物或各种包装容器的体积与重量,以节约使用包装原材料。
2)安全原则
(1)复用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包装的技术标准和个《办法》的要求,倮证商品在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2)复用食品包装和药品包装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药品法》和相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3)危险品包装的回收利用应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品包装和有害固体废物管理的有关标准及规定。同时,对危险晶包装应实行定向定点回收复用,未经无害处理前,不得包装其他物品,不得同普通包装混杂或出售。
(4)回收复用一般包装和回收复用危险品包装的收集、堆放、运输及储存应严格分离进行。
(5)危险品包装确有其回收复用价值时,应经无害处理、经检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后,方眵按一般包装物使用。危险品包装的危险标志在确定期无害之前,不得去除和更改。
(6)凡是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期限的包装,禁止回收复用。(本文由广州到绍兴物流专线编辑,原创来自广州到金华物流专线) 
(7)包装回收利用和包装废物处理还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公共卫生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与要求。
(8)商品销售者不得销售或随商品免费赠送无回收标志的塑料包装或容器,不得销售或随商品免费赠送厚度低于0.015mm的塑料购物袋。
3)防假冒原则
(1)申请有外观设计专利的或具有驰名商标的商品销售包装容器,只能由商品的原生产厂家回收和复用。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回收复用。
(2)同类通用和早厂代用的复用包装,必须将原包装标志及商标全部清除,并重新覆盖复用单位的产品标志和商标,严防假冒行为。
(3)回收比较完好的包装应严加控制和管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其用来包装假冒伪劣商品,违者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4)经营原则
(1)包装回收利用应遵循效率与经济效益相结合、无偿回收与有偿回收相结合的原则。
(2)包装回收利用的经营原则是“有利两头,兼顾中间”,“两头”指回交单位和复用单位,“中间”指包装回收利用经营单位。  `
(3)包装回收利用经营单位应做好服务工作,在回收、加工(使用、结算等方面都要方便回交单位和复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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